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学杂费包括各类来华留学生(简称:留学生)来华留学期间应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按规定缴纳的各项代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学校每年在省物价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 留学生按规定向学校缴纳的学杂费全部使用人民币结算。
第二章 缴费
第三条 留学生留学期间需按规定及时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学费、住宿费均按学年缴纳。
第四条 根据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留学生须自到校注册之日起,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留学生保险费。留学生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留学生新生应于来校报到前缴清本学年学杂费,老生应于报到之日起15天之内缴清本学年学杂费。
第三章 休学和终止学业
第六条 留学生因故休学(含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需按月计缴当年在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住宿费按每学年12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七条 留学生因故休学、中断学业期间学杂费暂不退还,复学后可延续使用;留学生退学、转学等终止学习的,学校据实退还相应费用。
第八条 留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延长学习年限等,均按其新编入的留学生年级、专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九条 留学生新生留学申请获批后,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需(书面、电邮)向学校递交离校申请,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前,学校全额退还已缴纳的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之后,学校按月计收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离校日期从学校收到留学生离校申请之日算起。
第四章 欠费及退费
第十条 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缴清学杂费,学校将不予注册,留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考试或考核。
第十一条 留学生未缴清欠费之前,学校将不予办理毕业、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代收代缴的留学生保险费、体检费等杂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因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其学杂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我校学籍的来华留学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