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属高校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4〕64号)、《武汉科技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党发〔2024〕29号)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学校项目库项目实施过程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学校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学校和社会合作、购买服务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学校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预定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等,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学校评价是指学校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学校年度内项目实施完成或阶段完成情况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对学校预算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学校评价和财政评价三者之间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侧重于单个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学校评价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侧重于横向对比和学校总体预算项目完成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财政评价由上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自主评价和学校评价是财政评价的必备参考;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年终考核、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高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学校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年度重点任务要求;
(三)项目实施相关部门职责;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学校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各类审计、巡视巡察、监督检查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预算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对于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单位自评和学校评价的对象包括年度内实施完成或跨年度实施阶段性完成的所有项目。
第九条 财政评价对象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开展。一般选取政策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财务处牵头,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到实施的决策情况;
(二)项目绩效指标设立情况;
(三)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五)项目实现的产出情况;
(六)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情况;
(七)项目实施后的满意度情况;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财政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由上级财政部门指定。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建立预算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各职能部门需根据本部门职责、业务范围及归口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有别于其他部门的绩效指标名录。单位自评和学校评价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可行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过程管理、档案管理、产出数量、质量、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的权重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项目立项管理20%、产出指标4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其中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一般不低于60%。二级指标根据项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价时,严格按照指标内容达成情况和所占权重赋值,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同业标准。指最新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学校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 学校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指导各职能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学校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及项目库建设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完善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及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部门职责范围内自评工作,汇总归口管理项目的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积极配合学校及财政评价工作,落实并汇总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均须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据实填报《武汉科技大学预算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1)及《武汉科技大学预算项目实施师生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和《武汉科技大学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意见书》(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学校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和意见书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依法自觉接受各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评结束,各部门按照要求随同项目结项(验收)报告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及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自评及汇总结果,据实填报《武汉科技大学归口管理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汇总表》(附件4)。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学校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安排预算、完善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和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在全省获奖及绩效评价情况,会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提出项目建设绩效奖励分配方案,报学校研究后实施。对项目设立规范、绩效评价高的项目建设单位,学校将给予相关单位一定的项目建设绩效奖励;对项目设立不规范、绩效评价不高的,学校将取消相关单位项目建设绩效奖励;对造成严重资源浪费和重大损失的,扣减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年终绩效。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财务决算和部门决算,向学校财经委员会报告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依规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或参考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科技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武科大财〔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