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保障学校、校外教学点和学生的权益,确保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费是指归口在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缴纳的学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及与我校签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协议的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按照在省发改委备案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收费,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学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学费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办学学院(部)、职能部门和校外教学点做好配合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不准自立代收代办项目。
第五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每学年开学前按要求向省发改委备案并公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二)负责学生学费收取、开具合法票据,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财务管理;
(三)负责依规按照联合办学协议向校外教学点拨付相关经费。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一)负责通知学生按照学校提供的缴费方式及时全额缴纳学费,负责学生缴费各类政策咨询和引导,负责欠费学生学费催缴工作,分析学生欠缴原因,及时足额追缴学费;
(二)负责学生收费系统维护及数据更新;
1.负责导入学生收费系统的新生信息数据,包括学号、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学制、专业、校外教学点名称等;
2.及时更新调整学生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转学等异动信息,保证数据准确,同时做好学生学费清算核缴;
3.学生毕业时,准确核对学生缴费情况,及时催缴欠费。对欠费学生可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缴,欠费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权益。
(三)负责向财务处提交经费拨付及使用申请材料。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职责
(一)协助学校催缴学生学费,负责向学生宣讲学校收费管理政策,加强对学生缴费意识教育和引导;
(二)依据联合办学协议及有关文件规定向学校提供经费拨付票据等支撑材料;
(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欠缴学费追缴相关责任。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八条 收费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以学校在省发改委备案为准。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之规定,学生应主动、及时、足额缴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条 学生学费采取线上缴费模式。严禁校外教学点、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因学生个人原因未按规定要求交费,造成经济损失或无法注册学籍等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缴费标准及时间
(一)新生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及时缴纳学费。对于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且不按期缴纳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二)老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不得无故拖欠。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费的老生,学校将下达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欠费学生仍未交齐欠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学习,学校将停止其线上教学、线下面授、考试等正常教学活动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后,学费按报到所在年级学费标准缴纳;
(四)转专业学生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经批准从高标准专业转到低标准专业的学生,差额可结转到下一学年继续使用。湖北省外教学点学生转入专业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则依照湖北省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五)休学后复学学生学费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标准缴纳;
(六)申请转入学生在向学校递交转入申请后15日内全额缴纳该学年学费;
(七)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代收代缴考试费用的,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并集中上缴;学生自行报名并直接交纳考试费用的,学校不再重复代收费用。继续教育学院及时向考试主管机构申请相关经费核拨。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休学学生,按月核算学费,有多余的费用可结转到后期复学继续使用,毕业时统一清算。
第十三条 已缴清学年费用需办理退学的学生,退学申请获批后,根据实际认定的学习时间,核算学费退还额度,具体如下:
(一)退学时间在学年开学7日(含)以内的,经批准后,退还本学年已缴的全部学费;退学时间在学年开学7日以后,经批准后,所缴学费按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清退,每学年按10个月学习时间计算。退费金额=已交学年学费÷10×(10-学生实际学习月数),学习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退学时间以批准日期为准;
(二)因专升本学籍前置资格核查未通过,申请退费的学生,退还其全部学费。
第十四条 退费时间。未注册学籍的学生,学校在收到退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已注册学籍的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其退学申请后,向学校提交退费申请,学校在完成退费审批相关流程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办理退费手续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原始缴费票据,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的,所缴学费不予清退。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校外教学点应积极做好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正常运转,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原则上每年结算学费一次。结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结算时间之后收取的学生缴费,自动转入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我校按照联合办学协议约定,根据当年学生实际缴费情况向校外教学点拨付经费。校外教学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票据及支撑材料的,暂缓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拨付经费给校外教学点后,因学生异动导致拨付费用发生变化的,在下一个拨付周期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校内审计、巡查,对在收费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自觉接受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监督管理,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捆绑收费、乱收费、高收费、代收费等。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学校有权予以严肃处理;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并终止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