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发展,为创建地方一流大学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8]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文件和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科学设岗。立足学校办学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关注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岗位总量,科学设置各类(级)岗位。
2、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突出教师主体地位,重点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团队建设,合理确定比例,优化人员结构,完善岗位设置分类(级)体系,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以人为本,平稳推进。坚持设置从严,入轨从宽,制度优先,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不同人才成长规律,兼顾不同岗位类别利益,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4、放权分类,规范管理。坚持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二级单位的积极性,保证人才队伍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
5、学校现有在册的教职工。
6、学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总量及类别设置
7、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按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与专任教师数之比)16:1确定。全校岗位总量为3430个。首次设岗聘用按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的我校首次岗位设置岗位总量2663确定学校岗位总量。
8、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9、管理岗位指在学校、学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10、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12、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69.8%,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1.9%。随着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3、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六级及以上为高级管理岗位,七级、八级为中级管理岗位,九级、十级为初级管理岗位。
高级管理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中级管理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初级管理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15%。
首次设岗时,高级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37.9%,中级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46.6%,初级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5%。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教师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包括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对应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对应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为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为十一级和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
教授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湖北省统一组织推荐。
1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1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
16、专业技术岗位中二、三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核准和管理。二级岗位由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报省政府批准,三级岗位由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1.2%、33.8%、45%、10%。首次岗位设置时,按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的比例控制:11.3%、29.2%、44.9%、14.6%。
首次岗位设置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控制标准: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均暂定为四级岗位,二、三级岗位按省高等学校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申报,全省二级岗位数量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岗位数量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左右;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之间的比例为2.7:3.6:3.7;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比例为5∶5。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技师)
18、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执行如下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其中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首次岗位设置时,根据省人社厅的批复意见,按学校现有岗位情况聘用。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学校非常设岗位。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等。
(2)引进的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楚天学子”等高层次人才。
(3)本单位工作需要,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程序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核准,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基本条件
21、各类岗位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由学校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六、岗位聘用
23、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聘用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24、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执行;七至八级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推荐,学校审批;九至十级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25、二级、三级教师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省试行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四至七级教师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初评、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八级及以下教师岗位人员的聘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各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省试行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四级及以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初评、推荐,学校相关专业岗位设置工作委员会评审。
26、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推荐,学校审批;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和普通工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
27、“双肩挑”人员的聘用,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实施。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28、聘用程序
(1)公布具体岗位和聘用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个人申报。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教职工岗位申请表》,同时须附上具体申报材料,上交各二级单位。
(3)资格审查。由学校及相关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4)确定拟聘名单。各学院、直属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对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评议,确定本单位拟聘人员,拟定学校聘用岗位的推荐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
(5)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议和审批,并公示学校拟聘人员及学校推荐人员名单。
(6)学校签发岗位聘用文件。
(7)学校或由学校授权的二级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29、聘用期限
聘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七、组织领导
30、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31、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初评、推荐或聘用工作。
32、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岗位要求,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教授的作用。
33、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开展岗位聘用与考核工作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34、各单位在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35、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监督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全过程,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查处。
八、附则
36、附属天佑医院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按照行业指导文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
37、2006年7月1日工改后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学校在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职级的岗位等级,重新核定退休费,不占本单位实际设置岗位数。
38、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40、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武汉科技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2、武汉科技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3、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4、武汉科技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1:
武汉科技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教师岗位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等级
1、我校首次教师岗位设置等级包括: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讲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等,共12个等级。
二、岗位设置比例
2、根据学校规模和发展规划要求,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50%,其中教授岗位占20%,副教授岗位占30%。讲师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45%,助教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5%。首次设岗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批复意见(鄂人社岗[2010]5号),按学校现有教师人数设置岗位。
3、首次设岗教授均暂定为四级岗位,二、三级岗位按省高等学校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申报,全省二级岗位数量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左右,三级岗位数量控制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左右。副教授一、二、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一、二、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7∶3.6∶3.7,助教一级、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三、岗位聘用管理
4、高级岗位
(1)教授二、三级岗位
教授二、三级岗位的聘用,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设置和管理,学校按照国家实施意见、省试行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人选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2)教授四级岗位和副教授岗位
教授四级岗位和副教授一、二、三级岗位的聘用,由学校在岗位控制数内,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聘用条件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特设岗位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由校长提名,同行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湖北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5、中、初级岗位
中、初级岗位由院(部)依据学校确定的岗位聘用条件,结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等级控制比例组织实施,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四、岗位聘用条件
6、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教授岗位聘用应满足遵守宪法和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等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
根据鄂办发[2008]1号文件规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教授三级岗位
根据鄂人社发[2009]14号文件规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近五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强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④ 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⑤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教授四级岗位
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教授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7、副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1)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见附表一。
(2)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见附表二。
(3)副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履行副教授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8、讲师岗位聘用条件
(1)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见附表三。
(2)讲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讲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见附表四。
(3)讲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讲师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履行讲师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9、助教岗位聘用条件
(1)助教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助教岗位任职满两年,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参与科研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近两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学校助教任职的基本条件,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参与科研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量。
10、新进校教师岗位聘用
按相关文件精神和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五、其他
11、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可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按教师岗位聘用条件聘用。
12、首次设岗聘用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根据学校岗位情况按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聘用,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附表一:
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一级岗首聘聘用条件
注:1、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科技厅项目;
2、业绩成果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附表二:
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二级岗首聘聘用条件
注:1、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科技厅项目;
2、业绩成果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附表三:
武汉科技大学讲师一级岗首聘聘用条件
岗位级别 | 资格条件 | 申报要求 | 必备条件 | 竞聘条件 |
讲 师 一 级 岗 | 任讲师职务6年及以上 |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竞聘条件之一项 | 1、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积极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积极参与科研工作。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参与者,省部级科研项目前3名,或校级及以上(含教育厅、卫生厅、省会城市等)科研项目负责人。 2、国家教学研究项目(含子项目)参与者,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或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校级教研项目负责人。 3、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省部级及以上社科成果奖获得者,或市级(省会城市)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4、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5、主编(含副主编)教材(著作或作品集)1部及以上或参编教材(著作或作品集)3部及以上。 6、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SSCI》、《A&HCI》、《MEDLINE》、《ISTP》、《CSCI》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转载、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3篇及以上者。 7、湖北省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获奖者,或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获得者,或两项以上二等奖获得者。 8、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三等奖或优秀奖及以上指导教师。 9、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指导教师第1人(含体育竞赛和艺术设计作品)。 |
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 |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竞聘条件之二项 |
已聘讲师职务 |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认竞聘件之三项 |
注:1、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科技厅项目;
2、业绩成果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附表四:
武汉科技大学讲师二级岗首聘聘用条件
岗位级别 | 资格条件 | 申报要求 | 必备条件 | 竞聘条件 |
讲 师 二 级 岗 | 任讲师职务6年及以上 | 满足必备条件 |
1.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积极承担本、专科教学工作,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3.积极参与科研工作。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
1、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前5名,或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教育厅、卫生厅、省会城市等厅级科研项目前2名,或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 2、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5名,或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3、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4、校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 5、主编(含副主编)教材(著作或作品集)1部及以上或参编教材(著作或作品集)2部及以上。 6、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SSCI》、《A&HCI》、《MEDLINE》、《ISTP》、《CSCI》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新华文摘》转载、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及以上。 7、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或两项以上三等奖获得者。 8、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三等奖或优秀奖及以上指导教师。 9、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指导教师第1人(含体育竞赛和艺术设计作品)。
|
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 |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竞聘条件之一项 |
已聘讲师职务 |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竞聘条件之二项 |
注:1、省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科技厅项目;
2、业绩成果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
附2:
武汉科技大学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类别
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教师岗位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幼教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幼教系列岗位除外)设11个级别,三级、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岗位。幼教系列岗位设八至十三级。
二、岗位设置比例
3、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发展规划要求,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占学校总岗位数的15%。高级岗位占本类岗位总量的25%,其中正高级岗位占5%,副高级岗位占20%;中级岗位占本类岗位总量的60%,初级岗位占本类岗位总量的15%。
4、首次设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数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准武汉科技大学首次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鄂人社岗[2010]5号)执行。
5、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三、四级岗位目标比例为2∶8。首次设岗正高级人员均暂定为四级岗位,三级岗位按省高等学校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申报;五、六、七级岗位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比例为2.7:3.6:3.7,十一、十二级岗位比例为5∶5。
三、岗位设置管理
6、岗位聘用
(1)其他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聘用,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控制和管理,学校按照国家实施意见、省试行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人选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2)其他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聘用,由学校在岗位控制数内,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聘用条件,统一组织实施,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特设岗位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由校长提名,同行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湖北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岗位聘用条件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人员必须具有与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本岗位工作。各级岗位应满足下列聘用条件。
8、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应满足遵守宪法和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等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近五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二等奖强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④ 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⑤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与岗位一致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9、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1)五级岗位:具有与岗位一致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其中还必须担任本岗位副高级职务工作满12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副高级职务工作满9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二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副高级职务工作且满足与副教授一级岗位对应的聘用条件。
(2)六级岗位:具有与岗位一致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其中担任本岗位副高级职务工作满12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副高级职务工作满9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副高级职务工作满6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二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副高级职务工作且满足与副教授二级岗位对应的聘用条件。
(3)七级岗位:具有与岗位一致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10、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1)八级岗位:具有与岗位一致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其中必须担任本岗位中级职务工作满12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中级职务工作满9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二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中级职务工作且满足与讲师一级岗位对应的聘用条件。
(2)九级岗位:具有与岗位一致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其中担任本岗位中级职务工作满12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中级职务工作满9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担任本岗位中级职务工作满6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二次优秀其余为合格,或者满足担任本岗位中级职务工作且与讲师二级岗位对应的聘用条件。
(3)十级岗位:具有与岗位一致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11、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与岗位一致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本岗位工作量。其中聘用十一级岗位还必须担任本岗位初职务工作满3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12、员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有与岗位一致的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体健康,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本岗位工作量。
13、新进校人员聘用专技岗位
按相关文件精神和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14、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设岗时,其工人身份和原待遇不变。待首次设岗后,结合聘任制,逐步推行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的人事聘用制度改革。
附3:
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素质优良的管理队伍,逐步推进管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岗位设置范围
1、管理岗位指在校机关、学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首次设岗时,下列人员所在岗位为管理岗位:
(1)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2)各学院(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3)图书馆、档案馆、工程训练中心、后勤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直属单位的专职管理人员。
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岗〔2009〕5号)精神,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承担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的下列人员,经批准,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即“双肩挑”: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2)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的处长和副处长。
上述人员列入管理岗位系列,占管理岗位职数,实行“一岗双责”。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的下列人员,原则上可直接定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1)各学院院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
(2)体育课部主任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主任。
(3)图书馆、档案馆、工程训练中心、高等教育研究所、现代教育信息中心、校医院、学报编辑部的负责人。
(4)科研机构和政策法规室、校报编辑部的负责人。
5、在财务处、审计处和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工作,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6、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所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7、首次设岗时,原为教师身份且评聘了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担任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第3条、第4条所列人员除外),不属于在两类岗位任职的人员。学校根据本人受聘的岗位,确定其岗位类别,占相应岗位职数,享受待遇就高不就低。
8、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教师资格证且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者,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实绩,可继续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同时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可确定和晋升相应的职级。享受待遇就高不就低。
9、首次设岗时,已任调研员的处级干部,按下列方式分流,保持现待遇不变:
⑴ 已评聘了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⑵ 按专业技术岗位兑现工资、按管理岗位计发校内津贴的人员,纳入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职数。
⑶ 其他人员纳入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职数。
10、同时具有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按下列方式分流:
⑴ 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科级及以下人员,首次设岗时,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不再保留行政级别。
⑵ 主要从事管理工作、按专业技术岗位兑现工资、按管理岗位计发校内津贴的人员,首次设岗时,纳入管理岗位,占管理岗位职数。给与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待遇就高不就低。过渡期结束后,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11、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设岗时,其工人身份和原待遇不变。待首次设岗后,结合聘任制,逐步推行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人事聘用制度改革。
二、岗位等级设置及职数
12、我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其中三至六级岗位为高级管理岗位,七、八级岗位为中级管理岗位,九、十级岗位为初级管理岗位。
13、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含非领导职务)、处级副职(含非领导职务)、科级正职(含享受正科级待遇)、科级副职(含享受副科级待遇)、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
14、三级、四级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设置;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由学校统一设置。
15、首次设岗时,各等级的管理岗位职数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复意见执行。
三、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6、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7、管理岗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18、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四、其他
19、新入校人员按相关文件精神和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20、管理岗位聘任程序按《武汉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1、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4:
武汉科技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学校工勤技能服务队伍建设,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的首次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类别及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我校工勤技能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技师)。
3、技术工二级(技师)设岗在:汽车驾驶员(维修工)、中式烹调(中式面点)、印刷工、图书保管发行、电工、实验工、测量测绘工、家畜(禽)饲养工、热加工、司炉工、管道工、水利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等13个工种中设岗。
二、岗位总量
4、工勤技能岗位目标总量控制在全校岗位总量的10%以内,首次设岗时,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设置。
三、岗位比例
5、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目标总量控制在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首次设岗时,各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职数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批复意见执行。
四、岗位设置管理
6、技术工二级(技师)岗位
技术工二级(技师)岗位的聘用,由学校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控制数内,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聘用条件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
技术工三级、四级、五级岗位的聘用,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岗位聘用条件和等级控制比例,组织实施,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五、岗位聘用条件
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满足岗位所需的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9、技术工二级岗位聘任条件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在高级工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并已被学校聘为技师。
(2)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重大责任事故。
10、技术工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工资格证书且证书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2)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重大责任事故。
11、技术工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工资格证书且证书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2)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并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一般技术问题。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重大责任事故。
12、技术工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工资格证书且证书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2)能独立进行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操作。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3、干部身份工作人员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六、其他
14、原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工勤人员,首次设岗时,其工人身份和原待遇不变。待首次设岗后,结合聘任制,逐步推行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人事聘用制度改革。
15、根据湖北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首次聘用时原则上不再新增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今后,参加湖北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人员,需经学校同意并按“退二聘一”的方式聘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