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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9-12-25  发布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浏览次数:


    根据《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办法》(武科大办[2008]40)、《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意见》(武科大办[2008]63)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纳入共享平台的贵重仪器设备主要针对03类仪器设备,仪器设备一般应具备:通用性较强或具有专业性功能;功能完善、运行故障率低,性能指标处于现有装备先进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努力建成运行良好的校级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系统。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和协调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对现有仪器设备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推进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平台建设工作。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共享平台开放服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整合实验室资源,做到仪器设备、实验人员、实验用房等相对集中。

通过整合专职实验队伍、聘请教师和研究生参与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引进专业人才和实验队伍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队伍建设,形成一支服务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队伍。

第四条  搭建学校及学院(学科)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门户网站。机组管理人员提供共享平台上仪器设备的编号、名称、原值、购置时间、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及应用范围、状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后上网发布,使用户能迅速、便捷地查询到所需仪器设备相关信息。

第五条  制订合理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按校内、校外和使用性质(教学、科研)的不同,制订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对于校内实验课程教学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校内科研使用,按成本收费(包括水电费、材料消耗费、维护费等)。各学院统一制订本学院共享平台上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标准,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委托学院开票,财务处统一收费和结算。

第七条  财务处对各单位上缴经费按一定比例结算,即:学校提成25%用于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基金;75%作为学院留成,主要用于耗材、酬金及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升级改造等,其中提取酬金比例不得高于学院留成的50%

第八条  各单位上缴经费可按横向课题经费折算为相关实验人员年终考核指标中的科研分,但不再发放科研酬金。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外的其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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