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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 新闻显示页 - 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29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

武汉科技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加强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严格管理、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的原则,规范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秩序,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科技大学青山校区、洪山校区、黄家湖校区。

第二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准入制度。学校教职工、校内居民、租赁()户及其他特定范围人员的机动车辆,需申请办理ETC电子标签注册,并按相关规定缴费,获得通行、停放授权;上述范围以外的机动车辆进入学校,需领取门禁卡,实行计时收费管理。

第六条 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管理。违规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注销其通行授权等处理;特殊情况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必须按规定路线安全行驶,文明通行。禁止鸣笛、抢道等行为;车速限制在25公里/小时以内。

第八条 机动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泊车位内,不得停放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影响校内交通、行人出行的地方。

第九条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施工车辆及外单位大中型货车进出校园需保卫部()批准,并按规定接受检查。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练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权实行“一车一签”制,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权由学校审核确定。违规取得或使用的,一经发现,即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收取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按以下规定标准缴费,办理通行停放授权。

A类:学校公务用车(车主为武汉科技大学及所属单位),免费注册授权;

B类:教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辆(含学校及二级单位聘用的合同工),缴费标准为360/年。已在学校购买了车位使用权的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免费注册授权。

C类:其他特定范围人员(非本校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辆:

1、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机动车辆缴费标准为360/年;

2、校园内居民的机动车辆缴费准为720/年;

3、校园内租赁()户的机动车辆缴费标准为:第一辆1200/年,第二辆2400/年,第三辆按计时收费。

D类:校园内外单位小型机动车辆缴费标准为:第一辆1200/年,第二辆2400/年,第三辆按计时收费。

以上BCD类人员为车主的大、中型机动车辆缴费标准为:第一辆中型车2400/年、大型车3600/年,第二辆按计时收费。

E类: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短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其他机动车辆:主管单位视情况可向学校申请机动车辆短期通行授权,缴费标准对照上述相应车辆缴费标准,按月计算缴费。

第十五条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政车、环卫车、运钞车、殡仪车等,免收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临时来校机动车辆,校园内通行、停放不超过30分钟,且同门进出免收校园资源占用费;未按同门进出或超过30分钟(30分钟)的,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缴费:

1、中、小型机动车辆按3/辆·小时计费,不足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的,最高按20元收取;

2、大型机动车辆按5/辆·小时计费,不足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按30元收取;

3、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按以上相关规定重新计时计费,合并收费;

4、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提供,所收费用上缴学校财务,据实按月核算。

第十七条 《车辆通行票》的使用和管理

1、来校执行(办理)公务或参加学校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可由校内接待单位到财务处购买《车辆通行票》。

2、凡在学校后勤集团住宿、进餐消费客人的机动车辆,可由后勤集团或接待单位到财务处购买《车辆通行票》。

以上机动车辆出校时凭《车辆通行票》放行,一车一票,24小时内有效。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授权申请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12月份为下一年度注册时间,逾期未进行年度注册的机动车辆按临时来校车辆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授权申请、年度注册等工作由保卫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机动车辆门禁系统管理后,补助学校在册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每人360/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小型机动车辆按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施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

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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