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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8  发布者:研究生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硕士、博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下同)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具体参见《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规定取得了相应的学术成果,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学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硕士生在学校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硕士生资格审查应在答辩前两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一)硕士生课程成绩单;

    (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三)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证书等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审批材料》中相关内容。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导师、学院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办理学位论文的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或推荐人审阅并写出详细评语;

    (二)聘请两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由研究生院委托学院送审。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论文评阅采用匿名外审形式,由研究生院送审,两位论文评阅人都应是外单位专家,专家名单应保密。

    1论文抽审结果为匿名外审者;

    2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

    3新导师指导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

    4导师在硕士生在读期间出国或调出学校6个月及以上者;

    5上级单位论文抽检存在不合格学位论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的下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6在送审提交研究生管理系统进入盲审环节后撤销申请学位者;

    7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8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超过50%,重新申请学位者;

    9延期毕业研究生。

    由研究生院委托学院送审的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天,研究生院匿名送审论文的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五天。

    (三)论文评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论文评阅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等: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等: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等: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较大修改后重评;

    D等: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评阅结果处理:

    12份评阅结果为A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1份评阅结果为C、另一份为AB,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三个月后重新申请

    31份评阅结果为D,如另一份为A,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如另一份为B,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三个月后重新申请

    42份评阅结果均为C、或1份为C1份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52份评阅结果均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一年后重新申请

    6申请提前毕业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出现1C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位点或系(教研室)提出建议,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原则上应至少包含一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位外单位专家,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或相近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正、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授担任。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需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程序见附件。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可在三个月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七条 学位论文检测

    为倡导优良学风,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在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建议是否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提交各级学位委员会。检测结果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含自引部分,下同)不超过20%,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二)文字重合百分比在20%-30%之间(含30%),由研究生和导师写出书面说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再次检测文字重合比不超过20%方可授予学位。

    (三)文字重合百分比在30%-50%之间(含50%),本次不授予学位,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三个月时间的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答辩,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学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四)文字重合百分比超过50%,本次不授予学位。研究生需重新撰写论文,重新盲审、答辩,半年后方可申请学位,延长学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同时对其指导教师予以通报。

    (五)学位申请者因未通过检测,再次申请学位时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文字重合比超过20%,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位申请材料

    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和论文查重通过并获得硕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

    (二)硕士学位论文;

    (三)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四)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硕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九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硕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所作的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审批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硕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具体参见《武汉科技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明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规定取得相应学术成果,可申请博士学位并接受答辩资格审查。

    (一)答辩资格审查工作由导师、学院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博士生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在答辩前两个月进行,材料包括:

    1博士生课程成绩单;

    2博士预答辩报告;

    3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获奖证书等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二)学位论文定稿审查

博士生在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查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并经学院指定人员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生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应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三位评阅人。由研究生院匿名外审,评阅人为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姓名应保密。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论文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天。

    ()论文评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论文评阅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等:达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等: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等: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较大修改后重评;

    D等: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评阅结果处理:

    13份评阅结果为A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1份评阅结果为C,另2份为AB,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三个月后重新申请

    31份评阅结果为D,如果另2份全部为A,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评阅结果仍为C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如果另2份有1份为B1份为A,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三个月后重新申请

    42份评阅结果为C、或1C1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52份评阅结果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一年后重新申请

    63份评阅结果为C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重新开题和撰写学位论文

    7申请提前毕业的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如出现1C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位点、系部或教研室提出建议,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原则上应至少包含一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位外单位专家,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相应或相近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尽可能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担任。答辩秘书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纪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答辩程序见附件。

    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可在三个月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检测

    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参照本细则第条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材料

    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博士生毕业资格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学位申请及审批书;

    (二)博士学位论文;

    (三)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表;

    (四)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文档。

    以上材料应提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用于归档及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等。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博士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内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的,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十六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博士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所作的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及审批书中,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所作的决议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代投票。

第四章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

    第十七条 关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失范情节严重者。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并应当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

    讨论撤销学位之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应进行事实认定,并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三)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档案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我校硕士、博士学位,可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关于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申请我校各类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须用中文撰写。我校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各授予一次学位。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二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的各类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武科大研〔2017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论文答辩程序


附件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委托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分工;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宣读评阅人意见;

四、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一般在30分钟左右、博士一般在40-60分钟);

五、结合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成员、来宾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

六、导师介绍申请人学习期间的表现、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基本情况;

七、休会,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一)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三)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八、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评语和投票结果;

九、申请人致答谢词;

十、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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