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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28  发布者:研究生院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取得的学术成果,其内容与学位论文有直接关系。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学术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CSCD源刊(核心库)及以上刊物上正式发表3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其中至少有1A级期刊论文被SCISSCIMEDLINE检索,或发表在ASCISSCIMEDLINE源期刊上,且至少有1篇论文用英文撰写;或发表ESI高被引论文或热点论文1篇;或在A1及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或在A3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发表在计算机学会A类会议(查询网站:中国计算机学会网站:http://www.ccf.org.cn/sites/ccf/paiming.jsp)上的论文,等同于1篇检索论文。其他被EI检索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不论数量多少,等同于1CSCD核心期刊论文。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CSCD源刊(核心库)及以上刊物上正式发表4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其中至少有1A级期刊论文被SCISSCI检索或发表在ASCISSCI源期刊上,且至少有1篇论文用英文撰写;或有3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在CSCD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含录用),其中至少有2篇论文在ASCI期刊上发表或被录用,且至少有1篇论文用英文撰写;或发表ESI高被引论文或热点论文1篇;或在A1及以上期刊上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或在A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其中至少有1A2级期刊论文。

以下形式的成果可以等同于发表相应等级的论文1篇:

    (一)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证书)等同于1A1级检索论文;

    (二)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在前6位等同于1A级检索论文;排名在7-12位等同于1CSCD核心期刊论文;

    (三)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排名在前4位等同于1A级检索论文;排名在5-8位等同于1CSCD核心期刊论文;

    (四)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署名单位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排名在前2位等同于1A级检索论文;排名在3-5位等同于1CSCD核心期刊论文;

    (五)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1项欧洲专利或美国专利授权(前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视同1SCIA1级)论文。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1项发明专利授权(前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视同1SCIB级)论文;已受理1项发明专利申请(前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视同1CSCD核心期刊论文。

    第四条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理、工、医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或《武汉科技大学学报》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文、经、法、哲、艺及管理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须在中文核心期刊、SCD期刊及以上刊物、或《武汉科技大学学报》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以武汉科技大学为第一申请单位获1项发明专利授权(前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视同1SCIB级)论文;已受理1项发明专利申请(前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或获2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前1)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发表于《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综合评价参考值在四星及以上的论文视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决策咨询报告如被国家、省部级政府采纳或发表在省级报纸的理论文章视同1篇核心期刊论文(执笔人排名前1或导师第1,研究生第2,内容与学位论文相关)。投稿到A级期刊论文,审稿意见为小修或大修,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可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被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认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如被EI检索,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五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申请1项及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等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武汉科技大学);

(二)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有证书);

(三)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

(四)在中文核心期刊、SCD期刊及以上刊物或《武汉科技大学学报》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创新性或应用型成果。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公开出版的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至少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在T类学术期刊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可认定为所有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成果;发表在其他期刊上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仅认定排序第一的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成果(每篇学术论文限认定为1名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在T类期刊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可认定为所有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成果;发表在A2类及以上期刊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可认定2名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成果(每篇学术论文仅限认定为2名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发表在A3类及以下期刊上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含录用),仅认定排序第一的共同第一作者的学术成果(每篇学术论文仅限认定为1名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

      认定程序为个人申请、导师审核、学科负责人审核、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情况可制定不低于基本要求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取得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6级及以前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的要求按原规定或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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