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25〕22号),结合学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对华友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三条 凡达到下列所有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
(四)初步掌握汉语。自2019级学生起,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本科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本科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修完《中国概况》课程,并考核合格;
(五)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或毕业综合考试,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
(二)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或毕业综合考试未通过者。
第五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学院(部);
(二)各学院(部)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部)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国际教育学院;
(三)国际教育学院对各学院(部)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校实施学士学位授予申诉复核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自学院(部)公布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并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复核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认为异议成立,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示,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及时给予书面回复;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如不同意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回复意见,可直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异议者提出的申诉或投诉,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
以上程序应在学院(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武科大外发〔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