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来华留学生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2号)第31条、《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科大党学[2017]11号)《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生本科生。
第二 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新生,须持武汉科技大学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普通护照、“X”或“F”字签证、《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以下简称“JW201表”或“JW202表”)和体检表等相关文件的原件,按规定日期到武汉科技大学国际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经准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须出示经新生所在国有关部门认证过的体检表和化验单原件; 未持相关体检材料原件者,须到学校指定的体检部门重新进行体检。认证合格者或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认证不合格者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费生应在入学报到后15日内付清1个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新生报到以到武科大注册时间为准,15日之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新生自入境之日起 30日内持健康证明、护照原件及所有有效页(护照页、签证或居留许可页、有入境章页)复印件、录用通知书原件、JW201表或JW202表黄页原件,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临时住宿登记表,学校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逾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一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须按要求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须持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上课期间逢留学生本国一般节假日,学校不放假,照常上课。
第十二条
1.学生须到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履行相应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6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请假时限后1周内未履行销假手续的学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参加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节数。
2.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15日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15日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武科大党学[2017]16号)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计。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未经请假,旷课累计超过3次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等缺交3次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考试作弊者,按《武汉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与重考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国际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未参加当次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对于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课程重修暂不收费。
第二十条 重考是指考核成绩及格,但未达到学生本人的理想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再参加1次考试。重考与下一年级学生期末考试同堂、同卷进行。
第二十一条 凡需重新学习的课程须按学校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留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如不适合修读所学专业,且也不适合修读我校为留学生开设的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学。转学须提交书面申请,按退学处理。其他高校留学生转入我校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应上交下列材料:
1.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原件;
2.转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
3.武汉科技大学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4.护照复印件;
5.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和经济担保书。
学院根据其课程及成绩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学生报到后将其编入相应班级,并分配学号。报湖北省教育厅、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转入专业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入学后可以转专业。转专业者须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留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经转出、转入学院及国际学院批准,最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方可转专业。转专业后,执行转入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生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根据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后,其在原专业已获得的、与即将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吻合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3.应予以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
来华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留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1.医生认为应休学治疗者;
2.因病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3.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4.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国际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5.因留学生所在国应征服兵役办理休学者。
武汉科技大学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1.休学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完成相关休学手续;
2.由国际学院签署意见,报请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出具休学证明;
3.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以1学年为限(回国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
4.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5.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6.除不可抗力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在学期内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7.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不得参加课程学习或考试。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国际学院办理休学手续,并须按时离校。
第二十六条复学
来华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验医院诊断书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原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退学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超过休学截止日期后15天内未能提出复学申请的;
2.无故超过注册时间2周的;
3.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达2周的;
4.本人申请退学的;
5.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30课时的。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作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公安机关、退学者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2.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3.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4.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的留学生,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并于一周内离校。
第八章 学习期限、留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而定,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至6年。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含留级、休学等)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1.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2.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者未完成毕业实习者。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1.每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课程总数的40%者或者基础部分(前4个学期)课程结束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课程总数的30%或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并办理留级或劝退手续。
2.学生自愿申请留级。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在标准学制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可选择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生选择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选择延长学习期限,执行该生延长学习期限后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