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或暂停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六)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2级及以前研究生按《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研发〔2021〕10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