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在中央财政资金到账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宣传、组织、初评、推荐、总结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评审范围为:取得武汉科技大学正式学籍,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申报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还必须同时符合:
(一)课程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达到优良;
(二)科研能力和思政表现必须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3.至少有1篇A级期刊论文被SCI/SSCI、EI、MEDLINE检索;
4.获得学校认定的国家级B1类及以上学科和科技竞赛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各类研究生创新实践赛事奖励,且排名第一;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类、社会服务类等荣誉。
第八条 申报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还必须同时符合:
(一)课程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达到优良;
(二)科研能力和思政表现必须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2.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3.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4.获得学校认定的国家级B2类及以上学科和科技竞赛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主办的各类研究生创新实践赛事奖励,且排名第一;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思想政治类、社会服务类等荣誉。
第九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正式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以研究生规模为基础,考虑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综合考察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科研水平以及学术贡献等因素,核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若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各培养单位的名额数时,剩余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处于休学期间的;
(二)有课程不及格的;
(三)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四)在学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在科研工作和临床等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的;
(六)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
第十二条 所有成果均应有原件证实,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科技大学。所有成果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已获其他奖学金奖励(学业奖学金除外)的成果,不得再次以同一成果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班级测评、各培养单位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课程学习成绩表、思想政治表现情况、论文和科研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明确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广泛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对申请者进行推荐测评,测评结果报送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申请者相关材料,按照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计算、核实申请者得分,并结合得分及推荐测评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初步名单。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等方式确定研究生拟获奖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培养单位按推荐指标上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定名单。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的全部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三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研究生获奖后如有违纪行为,并被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各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应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如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截留、挪用、挤占和进行二次分配,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武科大研〔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