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二条 社会奖学金一般按照“武汉科技大学XXXX奖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三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相关单位捐赠协议共同进行。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与奖惩
第五条 社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科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优良;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三)科研态度严谨,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同一成果不能多次申报社会奖学金。
第八条 违反校纪校规且未解除处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比。
第九条 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
第十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统一汇款至“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按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为非限定性捐赠的,其评选的组织评审费用及贫困研究生的资助等可从该奖学金中据实列支,不得超过该项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数额的10%并不得计提留存;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为限定性捐赠的,严格按照捐赠者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使用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学生奖励和评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使用,学校审计、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2级及以前研究生按《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大研发〔2021〕10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