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在本专业年级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3、参与不健康活动,有不诚实守信记录者;
4、恶意拖欠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5、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6、所在宿舍文化建设不达标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武汉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议分配名额,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评选公示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通过后,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