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现行博、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对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依据专业不同分为2年或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直博生学制为5

第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学制时间需延长学习年限的,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病或因其原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达不到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最长学习年限为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能完成学业的,不得再申请延期。

第四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必须已经完成课程学习、综合考试等培养环节,并且已完成开题报告,进入论文研究写作阶段。

第五条 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应当在学制期满前一个月提交延期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后,于每年6月中旬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第六条 申请必须按年提交,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为1年。

第七条 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根据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全年学费,学费标准等同未延长之前学费标准。鼓励导师为优秀研究生缴纳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学费。在校学习时间折算为学期,每学年按在校2个学期计算,不足1个学期的按1学期计算,如在延长期内提前毕业则按学期核退相应学费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武科大财发〔20231号)执行。

第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自延长之月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定等其在校生待遇。但是,博士研究生第四年可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第五年可享受30%学业奖学金;硕士一年级申请转博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后的第四、五年可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第六年可享受30%学业奖学金直博生第六年可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第七年可享受30%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一般不能申请休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每3个月要向导师递交学位论文进度报告,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核并备案;导师应加强对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科研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对自动放弃学业以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的结论。

第十三条 将学院的招生指标与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在读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人数挂钩,等量减扣当年招生指标。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2023级及以后研究生按本规定执行,2022级及以前研究生按《武汉科技大学关于规范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补充规定》(武科大研2022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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