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岗位设置及管理

《武汉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0  发布者:人事处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学校分类用人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依法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简称为“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二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遵循“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按岗定责、岗变薪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年度用工计划,人事处初审后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岗位分为学校支付工资岗位(简称为“A类岗位”)和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岗位(简称为“B类岗位”)。A类岗位包括:部分管理岗位、部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部分工勤技能岗位;B类岗位包括:部分工勤技能岗位和科研助理岗位。

第五条 A类岗位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机关职能部门不设置A类岗位;B类岗位由用人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承包单位、或专项经费包干使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招聘与选拔

第六条 招聘条件

(一) A类岗位人员招聘条件

1、所学专业和工作经历应满足相关岗位的要求;

2、管理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年龄要求: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二) B类岗位的招聘条件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自行设立,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A类岗位的招聘选拔由学校统一组织,B类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选拔程序:

1、公布招聘信息

2、个人申请

3、资格审核

4、招聘选拔

5、审批聘用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A类岗位的劳动合同由学校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B类岗位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根据岗位类别、工作性质,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因工作岗位需要,且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用人单位可向学校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续聘。B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续订由用人单位视情况决定。

第十条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两个聘期结束后,聘期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1/2以上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解除劳动合同。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学校与之解除,B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责与之解除。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合同制聘用人员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应及时终止。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学校统一保存和管理,党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可转入学校。

第十四条 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期间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申报、考核和聘任。

第十五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待遇,以及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按学校同类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B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报学校备案。

第六章薪酬及社保

第十六条 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期间的工资薪酬参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根据在聘期间完成岗位任务情况以及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确定绩效工资并发放。

第十七条 B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八条 A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社会保险费用从学校经费中列支,B类岗位合同制聘用人员薪酬、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从相应事业经费、科研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等经费列支。

第十九条 合同制聘用人员在聘期间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所聘岗位,参照学校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缴费金额,按武汉市规定缴费标准缴纳社保。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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