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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0-12  发布者: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武汉科技大学章程》有关规定,设立武汉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学术决策组织,是学校学术评定、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武汉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四条 武汉科技大学设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含体育课部及科研、学术机构)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推荐、选举产生。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院拥有两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其他单位一般拥有一个委员席位。校领导班子成员中除推荐一名副校级领导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外,其他校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均不作为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和其他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民主推荐产生。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所属单位的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7人以上单数的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系所、学科全体教师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

(四)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三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校学术委员会名单经学校审议批准,院学术委员会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对本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及推荐人选作出学术评价,提出意见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 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 负责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四) 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 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院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列席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单位、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者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院部)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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