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学院(部)、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参观访问等公务活动。公务接待的对象,是指来我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各级党政机关、兄弟院校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内外来宾。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是: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对等、简化礼仪、分工负责、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条 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安排国家严令禁止的菜肴、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待。中午宴请一律不安排酒水。
第六条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除外宾接待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一般公务接待标准
(一) 用餐标准
1、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接待用餐,接待用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安排宴请的,宴请标准每桌控制在人均80元以内(不含酒水),酒水限用中档及以下标准。
2、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 交通接待
1、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2、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属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内同一校区出行一般不安排车辆。
(三) 住宿接待
1、凡公务来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住宿的,安排在校内的学术交流中心或学校定点协议酒店。
2、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生活用品,房间不摆放鲜花、香烟、酒水饮料、水果等物品。
第九条 外宾公务接待标准
(一) 用餐标准
1、外宾宴请及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外宾来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一般按每人次300元的标准控制,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日常伙食费按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控制(以上标准含酒水)。
2、外宾接待的学校陪同人员,应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外宾5人(含)以内的,我方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人数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二) 交通接待
外宾接待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三) 住宿接待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安排在校内的学术交流中心或学校定点协议酒店,一般安排标准间。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可安排在四星级以上宾馆,住房标准可安排套间。
(四) 对外赠礼
1、学校对外宾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湖北特色或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2、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如外方赠礼,根据对等原则按每人次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回礼。
外宾接待其他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备案制度。开展公务接待时,接待单位应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以学校名义安排公务接待的,由学校办公室审批。
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审批。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报销实行“一事一结”。财务处重点对人均接待标准、单张票据金额、预算控制等方面加强审核和监管。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提供的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来访公函的,应在办理接待审批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招待费用发票(或结算票据)、《武汉科技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备案表》以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财务处应加强对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接待费用的报销管理;后勤集团应当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资源,保障相应接待条件;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监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暂行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15]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