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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0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 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 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在 1 (不含以上单位价值在 1000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通用设备、专用设 备。或者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且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达 5000 元的大批同类设备;

(二)单价在 500 元及以上或者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达 2000 及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图书;

    (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无偿调入或赠送给学校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评估、清查盘点、处置; 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 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馆、所、室、中心、医院、集团、 公司等)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 资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 工作;

(二)负责制定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论证,签订设备和家具合同 以及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学校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 清查、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六)负责学校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审批及处置工作;

    (七)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 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对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 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为归口管 理部门。

基建处负责土地规划使用及在建工程的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 住宅房屋的管理;后勤集团负责其它房屋、建筑物及道路的管理; 国资处全面负责设备、家具的管理;图书馆全面负责图书的管理; 保卫处负责公共安防设施(消防、监控等)的管理;网络信息中心 负责学校各类网络信息设备的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所管类目固定资产明细账,监督固定资产的验收和 入账工作;

(三)办理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的购置、合同签订、转让、拆除、 改造、报废等工作;

(四)检查所管类目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及时向学校报告丢失、 损坏和责任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对所管类目固定资产进行账物的核对工作,并在系统上做好资产增减、存放地、使用人等资产信息变更和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以“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学校各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 1 名领导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 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二级管理单 位的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 实施细则,加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负责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 调配并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 建立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队伍。各二级单位固定 资产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正确使用资产管理系统,按平台系统授权的权限履行职 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等录入登记及初审工作,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 片;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存放地 点及使用人信息,及时粘贴资产标签并保证资产标签完整,保证账、 卡、物相符,认真做好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三)负责学院必需但未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其它设备、 家具的日常购买、登记、使用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 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须报国 资处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条 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都纳入固定资 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及其他附加费等汇总计价入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 出费用计价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 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产品同 期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 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 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 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 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发生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入账后的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折旧未计提完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提前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应按规定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同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做 相应调整,以保证账物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及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新增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 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预算编制、进口产品审核等法规以及学校事 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 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重复、盲目购 置。购建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国资处、基建处会同 财务处、审计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大中 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七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 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应遵循以下验收程序,验收不合 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办理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 有关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一)房屋验收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 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基建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相关归口管理 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

(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购置完成后,购置单位(使用部门) 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 测试和清点,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在索赔期满之前验收完毕。

单价 10 万元(不含)以下或批量 5 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验收。

单价 10 万元(含)至 40 万元(不含)的贵重设备或批量 5 元(含)以上的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国资处参与共同验收。

    单价 40 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国资处参与共同验收,其中专家组成员中应至少有 1位校外专家。

(三)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类购置完成后,购置单 位(使用部门)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 和清点。

 批量 5 万元(不含)以下的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由 购置单位组织验收。

 批量 5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成立专家组,国 资处参与共同验收。

第二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才能建固定资产 账。验收后将用于建造该设备的各项开支汇总,作为自制设备价格 入账。

第二十一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 中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 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


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 防盗、防爆、防尘、防锈、防蛀等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日常化。对贵 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对房屋及构 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操作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 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工程 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对长期闲 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高贵重仪器设备使 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 租出借的,应由购置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固定资产归口 管理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 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校办产业和经营性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 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用协议, 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或租金。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 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行为,由国资处、后勤集团等部门上报学校,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应在所属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其名下资产的交接,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学校原则 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 专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资产要及时查明原 因,并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 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打印固定资产处置 申请单,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贵重仪器设备 由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单价原值(账面原值,下同)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国资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 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房屋、土地评估价值在 500 万元及以下以及单价原值 50 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 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凡土地处置 20 亩以上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 2000 万元以 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报省 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车辆报废由国资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湖 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六)根据上级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冲减、调整固定资产账、卡。

(七)国资处、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标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学校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 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 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人)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及国 资处查明原因。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人)等责 任主体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并要求对损坏、丢失 的固定资产进行经济赔偿。被盗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出具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 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使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按财政部类别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 每个月计提资产折旧,保持资产原值、折旧数据与财政系统资产金 额一致;

(二)国资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并应及时 与财务处核对资产总账、分类账、折旧等金额;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账、明细账,详 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四)使用部门设置、登记分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管理按 使用人责任到人,贵重仪器应按《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资处负责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处置等业务的二 审、终审,业务审核要及时,原则上当天业务当天完成。如审核不 通过,注明审核意见;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返回申请人按要求 修改后重新提交;国资处应做好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 数据备份,并定期与学校财务处进行资产核对。

第四十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 及正常运行,应按资产管理平台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该系 统,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物、账卡相符。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变动、处置无关信息。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固定资产管 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均以本办法为准。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 12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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