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
(2023年5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实施科技强省、人才强省、技能强省战略,团结引领全省广大劳动群众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荆楚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理解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科学内涵。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在全社会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崇尚劳动、热爱劳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的劳动精神,“执着专注、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汇聚起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的磅礴力量。
二、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扎实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新时代工匠体系建设,健全工匠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着力推动进城务工人员向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转型,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加入工会组织,把组织引领和管理服务全面延伸至各类产业工人群体。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各级改革绩效评估,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四、主动担当和积极培育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主力军。全省广大劳动群众应当积极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诚实劳动、勤勉工作,锐意创新、敢为人先,依靠劳动创造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深入开展“劳动创造幸福”“中国梦·劳动美”等主题活动,大力开展各级各类劳动和技能竞赛,广泛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在劳动和技能竞赛中强本领、提技能、增效益,充分释放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五、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健全劳动技能培训服务体系,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培训、选拔、比武、奖励、晋级”五位一体的技能提升机制,健全以技能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多创者多得。落实“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六、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为广大劳动群众营造平等的外部环境,让“尊重劳动者”成为社会风尚。发挥法院、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让维护劳动者尊严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依法保障劳动者权利、维护劳动者权益,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大力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全面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城乡劳动者困难帮扶和动态预防返贫机制,落实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
七、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以更大力度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工匠人才等培育选树工作。切实关心关爱劳模工匠,落实劳模工匠待遇,提升劳模工匠地位,维护劳模工匠合法权益。有效搭建工作平台,最大限度发挥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新型学徒培训基地的示范引领、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的功能和作用。
八、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强化价值激励,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运用多种传播途径和形式普及相关知识,举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专题展览,依托城市公共空间创建劳模工匠主题公园,讲好劳模故事、劳动故事、工匠故事,让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蔚然成风。
九、完善政策制度支撑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应当健全完善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政策制度体系,为先进典型人物培育、选树、激励提供制度保障。健全完善促进工匠人才培养成才制度体系,完善工匠人才激励政策,多渠道保障工匠人才培训经费,促进更多工匠人才脱颖而出。健全完善促进职工创新创造的政策制度体系,依法保护职工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劳动和工会领域监督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推动劳动和工会领域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