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教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为了提高提案质量和做好提案的答复和落实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提案的范围
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规划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专业设置以及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加强科学研究、培养人才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加强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机构设置、行政管理、人员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和改进干部作风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科技开发、财务管理、增收节支、增强学校经济实力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8.有关校园规划、后勤改革、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9.有关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建议和方案。
下列内容不能列为提案:
1.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2.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3.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
4.教职工个人问题;
5.学校统战工作范畴的。
二、提案的提出和立案
1.提案必须按一事一案的原则提出,填写教代会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一式两份(用钢笔填写或打印)。
2.提案必须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并有两名以上的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成为提案。
3.提案必须提出具体的建议或方案,否则不列为提案。
4.代表在大会期间的提案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不受时间限制。
5.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本规定并签署意见后,作为立案。
三、提案的答复和处理
1.提案委员会应根据立案规则,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逐件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签署意见,将其中一份送达有关职能部门答复和处理,一份存档备查。
2.对立案的提案,如属普遍性的重要问题,大会期间可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是否列为大会议题,也可在会后提交教代会常委会讨论处理,或直接报请校长解决;如属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送达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不得扣压;对确定不立案提案,应作为对学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3.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必须在30日内,严肃负责地作出书面答复,能落实的应尽快落实,暂不能落实的应在答复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明确的落实计划(包括内容和时限),对本部门落实确有困难的,应报主管校领导,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4.提案委员会收到职能部门的答复后,应及时将答复反馈给提案人听取意见,必要时提案委员会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提案人及其他代表直接交换意见,职能部门不得拒绝。
5.提案委员会应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计划落实提案。发现未认真落实和答复、或敷衍了事的,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并答复,直至报告校长处理。对认真负责落实提案的部门予以表扬,对提案采取不慎重的态度、不积极落实的职能部门提出批评或报教代会和校党委。
6.提案委员会应向教代会常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武汉科技大学教代会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