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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22  发布者:校友工作与对外联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规范受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界及校友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的捐赠,并规范管理和使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管理原则

()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 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 坚持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对所接受资金或实物在全校公示(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第二章 种类及项目

第三条 接受捐赠种类包括: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也可在校内捐建教学设施、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

第四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 在校内设立奖、助等各类基金;

() 捐建学院(部、馆)、学科、实验室或中心;

() 捐助楼宇、景观等校内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

() 捐助学校举办的校庆等重要大型活动及学校设置的其他专项捐赠项目等;

() 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鸣谢方式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提供校内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第六条 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

第七条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机构、楼宇、厅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立感铭牌。

第八条 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等的团体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捐赠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四章 受赠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校友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受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校友工作及对外联络办公室负责学校受赠日常工作,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是受赠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代表学校对外接受捐赠的唯一合法机构。

第十一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图书馆按照财务、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受赠现金、实物及时登记造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基建与后勤管理处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对受赠的工程项目办理登记、立项、申报等相关手续。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 受赠现金的奖励与分配:

() 学校组织募集的捐赠款项,统一进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 各学院(部、馆、室、中心,下同)组织募集的捐赠款项,全额享受不低1:1配套奖励。学校将配套奖励以预算方式分配给学院。在省级财政相关配套奖励没有到位前,学校先按实际募集捐赠款的30%给予配套奖励,由学校当年不可预见费安排,增加学院当年预算,由学院自主安排使用,提交相关预算方案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捐赠款按捐赠者意愿使用,配套奖励经费用于学院发展建设)。省级财政配套奖励到位后,学校再补齐配套奖励,并纳入学院预算;

() 对在募集捐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及校内外机构,学校经研究将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友工作及对外联络办公室,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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