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武汉科技大学溯源于1898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朝政府批准成立的工艺学堂。1958年组建为武汉钢铁学院,开办本科教育。1995年,隶属于原国家冶金工业部的武汉钢铁学院、武汉建筑高等专科学校、武汉冶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武汉冶金科技大学。1998年,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1999年更名为武汉科技大学。2013年,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等六家国家特大型企业共建。
百余年来,学校秉承“厚德博学、崇实去浮”的校训,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具有“坚韧不拔、勇承重载、崇实求精、表里如一”钢铁品质的高素质人才。
面向未来,学校遵循“育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和“质量求生存、学术上水平、特色显优势、创新求发展”的办学思路,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中文简称为“武科大”,英文译名为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W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学校现有青山校区、黄家湖校区、洪山校区等校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wust.edu.cn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理论厚实、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学校崇尚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完善创新机制,激励广大师生员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致力于建设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国内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教授治学。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形调整管理体制。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领域。形成了以钢铁冶金为特色,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加强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自主招收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教学效果等进行监测、督导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以及钢铁冶金等行业发展需要,发挥人才学科优势和智库作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以钢铁文化建设为载体,系统构建特色校园文化育人环境,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武汉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和其他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武汉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委员人选由各学院和其他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武汉科技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5名左右委员组成,委员人选由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聘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以上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门机构。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27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确定的职责进行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共青团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
第三十四条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武汉科技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校理事会”),校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校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理事会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校理事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独立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管理、服务机构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责。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规章,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按照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按照协议内容依法开展合作办学或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可下设系、专业性研究所、研究中心及各种附属的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根据学院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治理形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拥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向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岗位聘任、管理、考核及奖励学院教职工,教育、管理及服务学生;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和学院筹措的教学、科研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本学院党委的工作,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做好本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五)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应当定期向全院教职员工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院党政联席会由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院党政联席会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两周一次。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
第四十七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科研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参照本章程对学院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学生、校友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根据相关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
(二)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离退休教职员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逐步提高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生活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诚信守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专业注册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登记注册且学习过的学生或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学校的使者、声誉代表和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服务和条件。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设立校友会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管理和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五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主动对接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通过校办产业拓展社会服务领域。
第六十六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联合办学、学位互授、学分互认、教师互访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
第六章经费、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科学规划校园基本建设,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科学配置设施设备,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后勤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外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以字母“Y”为主体构成帆船的象形图案构成。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长方形,长宽比例为1.5:1,旗面正中缀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武汉科技大学校歌》。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1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学校制定内部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