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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12  发布者:yjsy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优化学科布局,提高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跨越式发展,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原则

学位授权点新增工作与动态调整工作有机结合,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发展主线,遵循有利于巩固优势学科地位、有利于形成未来优势学科、有利于孕育和发展新兴交叉学科、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原则。

学位授权点新增审核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第三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范围

本办法所指新增学位授权点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安排的成批次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简称“批次新增”)、湖北省学位委员会统筹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简称“省级统筹新增”)、学校自主动态调整中通过“撤一增一”而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简称“校内调整新增”)以及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点(含目录内、目录外和交叉学科三种形式)。

第四条 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条件

申请学位授权点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

第五条 申请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工作程序

(一)学院组织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填写申报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通过学院初审的学位授权点申报相关材料按照要求予以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学校。

(二)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位授权点的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批次新增”和“省级统筹新增”的学位授权点进行打分排序;对“校内调整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资格评审,获得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视为专家评审通过(“校内调整新增”的学位授权点评审同行专家中外省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三)对“批次新增”与“省级统筹新增”类型,由研究生院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如限额指标)、专家组打分排序结果,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候选申报学位授权点。

(四)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申报学位点的基本条件、专家评审结果、“批次新增”与“省级统筹新增”学位授权点的限额要求等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增设答辩环节),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票的推荐候选学位授权点,成为推荐“批次新增”或“省级统筹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校内调整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新增资格认定。

(五)公示。在学校网站公示推荐“批次新增”或“省级统筹新增”学位授权点、“校内调整新增”学位授权点有关材料,包括:申报工作程序、各拟申报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和学位委员会投票结果等,前者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公示,后者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材料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请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

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三种形式,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中规定的条件要求执行。

自主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目录内或目录外二级学科,须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进行;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目录内或目录外二级学科,须在我校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进行。自主设置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七条 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工作程序

(一)学院组织相关学科提出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方案(增设或更名,下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对自主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通过论证的学科相关材料报学校。

(二)学校成立专家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需聘请7人及以上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方案进行评议),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且否决票未达到三分之一的,视为审核通过。

(三)学校将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相关材料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学校对公示期间所提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四)校学委评定委员会对自主设置二级学科进行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相关二级学科的决定。

(五)填报相关材料,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备案。

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八条 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具体受理申请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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