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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6-20  发布者:校友工作与对外联络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为武科大基金会。

英文名称为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WUSTE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系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奖励学生,资助教师,支持学校建设和对外交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促进湖北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武汉科技大学无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 武汉科技大学内,邮编:43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支持在校学生创新创业;

(二)支持教师学习深造和对外交流,资助教师开展教学科研项目研究和基础研究;

(三)支持学校校园基本建设、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

(五)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愿意承担本会规定的义务;

(三)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

(四)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享有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基金会秘书处工作报告,享有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对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四)忠实履行基金会的宗旨和决议,加强基金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和个人的联系,推动武汉科技大学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武汉科技大学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本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理事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部门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据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基金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收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举办庆典、研究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收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及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款项;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1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

(二)对外捐助1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

(三)投资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合法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三)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四)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湖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湖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转让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并向社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6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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