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和《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校内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四条 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资产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三)对全校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资处是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对学校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校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学校资产处置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报批报备手续;
(四)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校内各单位是资产处置协助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责分别是: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资产处置过程涉及招标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工作;
(三)校内各单位对所属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申请和初审。
第三章 处置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实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
(二)国资处依照使用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报告(表)组织专家鉴定,并将资产处置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国资处对拟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校内公示,依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经学校审批通过后,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四)国资处根据上级批复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五)处置收入由财务处上缴国库;
(六)国资处、财务处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处置资产前,按照有关规定需对以下处置事项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一)对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权属转移的国有资产;
(二)对房屋以及单项价值50万元及以上、批量价值3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三)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四)经批准同意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估价。
第十二条 资产公开处置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等。其中:
(一)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应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二)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招标、谈判和询价等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
(三)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章 处置形式及条件
第十三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调剂、调拨、划转等。校内各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学校国资处:
(一)申请报告、《武汉科技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划转、撤并批文;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外捐赠是指校内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自愿无偿转让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单位或组织的行为。校内各单位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学校国资处:
(一)申请报告、《武汉科技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受赠方出具的捐赠交接清单或相关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申请报废、报损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给学校国资处:
(一)申请报告、《武汉科技大学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三)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应当提供公安车辆管理或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
(四)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
(五)导致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文件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有偿转让和置换有偿转让是指学校变更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审批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一)申请报告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资产转让方案、合同草案;
(三)资产置换意向协议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有偿转让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如果挂牌不成交,应当暂停交易,经省财政厅重新审批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监察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依法依规履行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处置中的违规行为。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按照规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三)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处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处置行为,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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