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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1  发布者:yjsy  浏览次数:

为规范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及学位工作,保证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外国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博士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与纪律,执行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学习年限

全日制外国留学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4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6年。

三、培养环节

1.培养计划及培养方式

外国留学研究生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培养计划,并完成要求的相应学分,其中《汉语》和《中国概况》为所有外国留学研究生必修课程。

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及国际学院批准,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其论文答辩工作须在我校进行。

2.教学安排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课程均采用全英文授课(汉语课程除外),公共必修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由各培养单位安排。

3.任课教师资格

外国留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且原则上应满足具有海外学习经历,能熟练运用英语授课。其他要求参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4.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为及格,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四、指导教师

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及遴选办法等应符合《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且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具有海外学习经历或英语交流无障碍者。

五、毕业及学位授予

    1.外国留学研究生应满足我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及各环节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2.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要求应满足《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各学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该要求的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3.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撰写、答辩及学位申请要求原则上与国内研究生相同,按照《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执行。其中学位论文撰写,经所在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用汉语(须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答辩审批材料及决议等用中文书写并存档,并附英文副本。

4.外国留学研究生符合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经学院及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者,发放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六、终止培养

外国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培养并予以退学处理:

1.学位课程累计2门次(含重修)不及格者;

2.开题报告或论文中期检查不通过经重新开题或检查仍未通过者;

3.由学生本人提出终止学习要求,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者;

4.由于学习态度等原因,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终止培养者,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发放结业证书;如未完成课程学习,发放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离校退学手续。

七、其他

1.我校为外国留学研究生颁发汉语印制、书写的博士、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学位证书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2.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我校同类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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