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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2  发布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浏览次数:

    为规范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条 各级实验教学中心以课内实验内容开放为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对本科生开放,以课外内容为主。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开放。时间开放为最低要求,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时间、内容和对象等全方位开放。

第三条 各类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

第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每年9月份公布本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主要包括可开实验项目和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充分利用实验室的人才和仪器设备资源优势,使学生通过参加教师科学研究项目或小课题的研究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六条实验室开放条件

1各类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组成以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的实验室开放实施小组;

2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具有完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开放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3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应该具有良好的开放环境和实验设施、丰富的开放实验项目和稳定的实验教师队伍。

第二章 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组织。实验室负责人直接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八条实验教学中心在每年6月份依据教学计划将下一学年度实验室开放计划(开放时间、内容、开放对象、预计材料消耗等)报教务处。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于每年6月份将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项目、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报送科学技术发展院。

第十条 各类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实验室开放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到位,确保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学生在课外参与实验室小课题研究,凡能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实验装置安装调试及制作,其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报告等)经学院评价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课外学分。

第十二条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参加实验室的科学研究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后,可申报武汉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类实验室推行实验室开放工作,其开放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数和人数进行统计,由实验室提出,学院审核,经教务处、科发院核准后,作为学校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核拨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各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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