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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4-26  发布者:研究生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我校凡已授予硕士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属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不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申请者经我校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学位申请。

第二章    申请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者的基本资格

    第四条 申请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者的基本资格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的在职人员。

    (二)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前,应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临床医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即可),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

    (三)申请人报名时需持有获得的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不符合本条件的,不能参加报名。

    (四)报名临床医学专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在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学习前,须是获得临床医学学士学位后,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且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相对应。

    第五条 资格审查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学校当年发布的通知公告规定时间内,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学士学位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及学术成果证明到校完成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现场确认工作。报临床医学专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须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证明。

第三章    培养计划与课程考试

    第六条 审查通过,申请人应到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办理缴费、注册、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制定培养计划、选课等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参照我校相关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文件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统考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安排。申请参加统考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我校办理报名手续并按时参加考试。

第九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原则上应在四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申请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打印和装订,必须符合我校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制规格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达到《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的要求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学院对其答辩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答辩资格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可向学院申请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匿名评审论文评阅应聘请三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其中校外专家2人,校内专家1人)进行论文评审。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申请人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提交答辩资格申请,由学院将申请人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答辩。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和学位论文检测后,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上完成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等相关手续。学院负责将答辩成绩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将答辩成绩上传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检测要求,参照《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实施。

    第十八条 经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武科大研〔201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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