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依法治校和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在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规定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及时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武汉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工会、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现代教育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一) 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 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 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 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执行情况,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能是:
(一)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 具体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
(七) 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工作内容接受学校定期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 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相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后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及时报请湖北省教育厅或者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由本单位保密责任人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及所承担工作中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制度为依据。
各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无法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集中审议,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 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 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 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 校内外广播、视频、报刊、杂志等;
(五) 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 新闻发布会等;
(七) 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 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学校当年度的规章制度也可在学校办公室机要阅文室查阅,往年的规章制度置于学校档案馆,按程序提供免费查阅。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人事处应当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本校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作出答复。相关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三)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的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 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单位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相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协调各单位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反馈意见的,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反馈意见。如需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的,各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反馈意见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除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由各部门办公费统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任务书进行年度考核,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监察处负责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或湖北省教育厅举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