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武汉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5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1740号),结合学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来华留学本科学生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对华友好,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三条 凡达到下列所有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1.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 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

() 初步掌握汉语。自2019级学生起,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本科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本科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2019级以前,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资格审核时中文能力以《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为参考;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毕业资格审核时中文能力以《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为参考。

第四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

(二)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论文答辩(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或毕业综合考试未通过者。

第五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所在专业学院;

(二)各专业学院对照本细则要求,审核本学院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国际学院;

(三)国际学院对各专业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权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各学院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七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其学士学位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办,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一)因违反招生政策、学籍管理政策而被撤销与学位对应的学历证书者;

(二)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者;

(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情形者。

第九条 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际学院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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