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武汉科技大学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武科大研发〔2022〕70号

为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审核的自主权,构建多元化的学术成果评价标准,特对我校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条 学术成果标准应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和我校发展规划,促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提高,按照研究生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发展特点制定。

第二条 学术成果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分类制订,学校不做统一要求。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或调整学术成果标准,学术成果标准经学院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术成果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及时对外公布。

第四条 原则上学术成果标准中未列明的二级学科、自设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学术成果标准按照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术成果标准执行。二级学科、自设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所在学院的学术成果标准高于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的学术成果标准的,按二级学科、自设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学术成果标准中,学术成果为决策咨询报告、报刊文章、网站文章、艺术作品、调研或实习报告以及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的论文,由研究生院和学院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予以认定。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学术成果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认定。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在读期间取得的所有学术成果,学术成果须与所在学科专业有一定相关性,相关性由所在学科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术成果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入学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标准按照入学当年规定执行或参考最新标准执行,参与国防科研类项目研究生的学术成果等级按学校统一标准执行,学术成果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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