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按照所涉问题人员和性质类别分别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既定程序开展调查。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举报、投诉后,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临时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且通知被举报人。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 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一) 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教职工,给予如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警告、记过;
4、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5、开除或解聘;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二) 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取消学位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