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武汉科技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15  发布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7号)和《武汉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1643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用房出租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核定批准将占有、使用的产业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公用房出借是指公用房由所属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分类,除产业商业用房和后勤服务用房以外,其他类别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用于对外出租。

第四条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遵循“服务教研、方便师生、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领导机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后勤集团受学校委托,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公用房出租的协助管理部门。校内各单位对所属公用房出借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国资处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表学校与后勤集团签订商业用房出租项目托管协议;

(三)负责对公用房出租、出借相关事项的审定,以及报批报备工作;

(四)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后勤集团职责

(一)负责学校公用房出租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的签订及执行工作;

(二)负责公用房出租相关事项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用房出租项目台账制度,并报国资处备案;

(四)负责建立、健全出租管理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五)协助国资处完成相关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

(六)配合国资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其他管理部门职责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用房公开招租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公用房出租收益管理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公用房出租、出借使用收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租赁房的结构安全与修缮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加强对租赁房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租赁房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违反程序将公用房对外出借。礼堂、会议室、体育馆(场)、活动中心和教室等公共服务设施,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出借,出借期限七天以内(含七天),由相关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公用房出借登记表》报国资处备案,借用期间的安全责任由申请单位负责,出借期限超过七天以上,需报国资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后勤集团制定包括拟出租公用房房源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收益评估与风险控制等内容的出租实施方案,

报国资处审核。

第十一条国资处负责审核公用房出租实施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用房出租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招租,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用房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十四条  涉及市场资源紧缺、市政配套服务、学校急需招租等特殊要求的招租项目,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进行招租。

第十五条  公用房租赁期满,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六条  《武汉科技大学房屋出租合同》是规范学校与承租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武汉科技大学房屋出租合同》由后勤集团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

第十七条  公用房出租期限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期限需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合同变更,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合同提前终止,需报国资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资处应当加强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公用房用于办学、培训和驾校等出租项目,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条  国资处负责不定期对公用房出租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公用房出租收益上缴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用房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公用房;

(三)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出租收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收回公用房使用权。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公用房交由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且产权没有转移的,其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产权转移的,视同对外投资管理,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原《武汉科技大学公用房出租管理办法》(武科大办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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