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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2  发布者: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仪器设备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实行校、学院(处、部、室,馆、所、中心,集团,公司,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各单位)二级管理体制,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学科归口学院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单位由一位领导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  设备处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与验收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登记建账、清产核资、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做好仪器设备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4.负责组织贵重仪器设备资源的公共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利用。

5.负责组织检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2. 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本单位仪器设备清点并与设备处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3. 负责办理借用、调剂、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4. 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及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5. 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6. 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2.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登记、保管、调剂、报损、报废等手续。

3.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目的管理,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流水账。

4.负责本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账,严格借用、归还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5.加强本单位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掌握仪器设备使用状况,保证仪器设备标签完整,做到账、卡、物相符。

6.配合设备处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九条  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

 (一)一般仪器设备

1.单价在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2. 单价虽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二)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2. 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1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1.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要配套使用的,40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 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自制或国内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条  凡购置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单独建固定资产账。对购置3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及验收工作,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1.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2.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3.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4.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5.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6.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按照仪器设备价值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入账(办理免税进口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7.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的“以旧换新”应办理审验手续,不增减仪器设备原值。

8.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大办[2006]5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申请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为:

1.申购单位必须先落实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经费来源,再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工作。

2.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必须有仪器设备技术专家3-7人参加。可行性论证主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形成意见,专家签名。

3.购置仪器设备审批程序:《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凭《可行性论证报告》立项招标采购。

4.购置单价预算为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申购单位组织,购置单价预算为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由设备处与院(部)共同组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设备到货后,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用户单位技术专家、用户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设备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用户单位专家)主持。验收工作的程序为: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设备处办理登记建账手续。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设备处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分类账和分户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仪器设备账面的增减变动以《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签定表》、《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损单》等为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账目。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标签。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包括制订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制度,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建立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设备处,设备处不定期将闲置仪器设备上网公布,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学科、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本单位和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1.贵重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机组应制订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设备开放等办法,并将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2.贵重仪器设备通过校园网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机组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扩大使用范围,积极开发功能,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3. 根据本单位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将其中部分经费返还机组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等。

4.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机组必须及时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武汉科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5.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经技术考核合格并取得上机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的人员,应通过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在设备处盖章后,方可办理有关调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象机等)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并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丢失等,按《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以及教学、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得借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需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设备处办理过户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调剂,需经设备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二十八条  凡仪器设备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填写《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单》,由设备处组织专家(至少三名)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小组专家签名和设备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才能报废。

第二十九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才能报废。

第三十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设备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

第三十一条  组织回收报废仪器设备的时间,一般每半年安排一次。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单位,需要及时回收报废的仪器设备,设备处可及时进行回收报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残值一律上缴学校。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调剂具体按《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设备处,同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的,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因工作失职、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6.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由各单位主管负责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赔偿处理意见,经设备处审核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赔偿处理意见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设备处统一开出《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相关单位设备管理员接到赔偿通知单后,负责通知责任人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三个月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设备处书面通知校财务处,从责任人收入中扣除。

第四十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可用现金或个人横向科研经费支付。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在财务处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具体按照《武汉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设置仪器设备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和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须到所在单位和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所在单位主管仪器设备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调离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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